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536憲法-第51題] 被質疑的三劍客 1-10備詢題:99警四行政11

題目:依司法院釋字第461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並應邀於立法院委員會備詢之義務?

(A) 參謀總長
(B)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
(C)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
(D)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答案] 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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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請特別注意喔! N461的解釋文共有兩段。
其中,第一段在講「AC3-2-1質詢」;第二段在講「C67-2備詢」。
而這題的這4個選項,全部來自N461解釋文的「第二段(備詢)」。


N461第二段(備詢)如下:
(為了完整輸入各位的大腦,我維持解釋文的段落順序不變喔!)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67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D)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  要去要去
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A) 參謀總長  >  原則例外不用的喔!!! 看清楚看清楚!
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67條第2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C)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  >  三院院長都不用去備詢 最常考  >  故答案選C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B)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  > 要去要去
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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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憲法聖經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N461



@串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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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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