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立法委員總額二分之一出席與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B) 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二出席與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
(C) 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與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D) 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
[答案] 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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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4-1 + 6
4-1:立法院會議,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三分之一出席,始得開會。
6:立法院會議之決議,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串(立):
在536筆記本中串起來讀之立法院的部分裡面,
有一個表格為「立法委員的分數們」,
把立法院的這些幾分之幾都整理起來,要串起來記,才不會搞混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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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憲法聖經之考古題本」中的手寫對應法條。
「536憲法聖經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條文。
串起來讀中在立法院裡面的「立法委員的分數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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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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