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地方法院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如認其所擬適用之某一法律有違憲之虞,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得為下列何種處置?
(A)宣告該法律無效
(B)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司法院解釋
(C)逕自拒絕適用該法律
(D)仍須依該法律判決
[答案] 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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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這種類型的「法官審理案件之違憲審查題」很常考。
相關條文就在 N371+N590+司大審5-2。
他們是一家人,可以串起來讀喔。 ^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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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憲法聖經之考古題本」中的手寫對應法條。
「536憲法聖經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N371
N590
司大審 5-2
串起來讀之違憲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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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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