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有關選舉、罷免、創制、複決事項,下列說明中之何者並不屬於我國憲法上的明文規定?
(A)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
(B)被選舉人得由原選舉區依法罷免之
(C)選舉訴訟一律由行政法院審判之
(D)憲法上所規定之各種選舉,原則上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答案] 為「C」
-------------------------------------------
[說明]
選舉題都類似這樣,考整串的。
你看我下面拍起來的法條就知道啦~。
其中,選舉訴訟的部分,
有特別整理起來在「串起來讀的司法院」部分喔!
通常是普通法院在管的啦~,不是行政法院,所以選項C是錯滴!
-------------------------------------------
「536憲法之考古題本」中的手寫對應法條。
第07題。
「536憲法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你看看這一整串。
選舉訴訟的小整理。
-------------------------------------------
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