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軍事審判制度違憲
(B) 軍事審判之建制屬於憲法之明文規定
(C)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處罰,不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
(D) 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
[答案] 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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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預告:這個禮拜都是大法官解釋的題目喔!!! ^______^
這題算善良,全部都考在N436的這一段。
至軍事審判之建制,憲法未設明文規定,雖得以法律定之,惟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者,亦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其發動與運作,必須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之最低要求,包括獨立、公正之審判機關與程序,並不得違背憲法第七十七條、第八十條等有關司法權建制之憲政原理;規定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
(A)
軍事審判制度違憲
N436沒有提到軍審制度有違憲喔!
(B)
軍事審判之建制屬於憲法之明文規定
(C)
軍事審判機關所行使之處罰,不屬國家刑罰權之一種
(D)
軍事審判程序之法律涉及軍人權利之限制者,亦應遵守憲法第23 條之比例原則
選項B、C、D 請見上述的粗體字!!!
(在536憲法的筆記本中一樣有幫大家用粗體字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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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憲法聖經之考古題本」中的手寫對應法條。
今天是第15題喔!!!
「536憲法聖經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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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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