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憲法上「講學自由」保障之主體,主要指下列何者?
(A)小學老師 (B)國中老師 (C)高中老師 (D)大學老師
[答案] 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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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其實我覺得這題很有意思耶!
一開始看到也許會愣住! XD
根據N380、N450、N563得知,
C11講學自由是在講大學自治,所以是大學老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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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憲法聖經之考古題本」中的手寫對應法條。
今天是第18題
「536憲法聖經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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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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