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依司法院釋字第641號解釋,菸酒稅法第21條規定:「本法施行前專賣之米酒,應依原專賣價格出售。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者,應處每瓶新臺幣2000元之罰鍰。」請問此一規定是否合乎憲法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保障的意旨?
(A)合乎,新臺幣2000元之罰鍰,就一般人的財力來說,負擔不至於過重,符合比例原則
(B)合乎,為了促使人民遵守法律規定,立法機關有權就違反管制之行為,透過法律給予適當裁罰,符合處罰法定原則
(C)不合乎,米酒要賣多少價格,屬憲法保障米酒所有人財產權與私法自治之範圍,主管機關既無權干涉,更不得裁罰
(D)不合乎,超過原專賣價格出售,不論情節一律按新臺幣2000元裁罰,個案處罰可能會過苛,且沒有設適當調整機制,不符妥當性與比例原則
[答案] 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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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大法官解釋就是這樣,不看不知道,看過就知道。
我覺得如果沒有看過這條大法官解釋,會有點難把握大法官是怎麼看的…。
記得要把大法官解釋當成故事來看,重點是要記住結局是甚麼喔!!!
至少這題很仁慈告訴我們是哪一號大法官解釋,
所以方便我們找來看,要記得大法官是怎麼論述的喔!
這題在N641。請參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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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憲法聖經之考古題本」中的手寫對應法條。
第11題!
「536憲法聖經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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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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