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下列有關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對於秘密通訊自由之限制,何者錯誤?
(A)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B)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C)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D)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若能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證明其為真實者,均可採為證據
[答案] 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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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通常考C12、N631、通監法5-2的話,
都是考通訊監察書和法院法官這兩個考點。
這題就有了’’新意’’,出了通監法其他的法條內容,挺有意思的。
對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和地方制度法於103年1月29日有修法喔~
和536憲法解題相關的部分,我也都一併作修正囉! ^________^
本題逐項解析請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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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憲法之考古題本」中的手寫對應法條。
第4題。
「536憲法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選項B@通監法5-2:是正確的。
偵查中由檢察官依司法警察機關聲請或依職權聲請法院核發通訊監察書
選項C@通監法5-2:是正確的。
審判中由法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
選項A@通監法13-1:是正確的。
不得於私人住宅裝置竊聽器、錄影設備或其他監察器材
選項D@通監法18-1-3:是錯誤的喔,均不得採為證據喔~。
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
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若能於司法偵查、審判或
其他程序中證明其為真實者,均可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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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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