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536憲法-第43題] 102稅四移四08:接近使用傳播媒體

題目:依司法院解釋,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應在兼顧傳播媒體何種自由之原則下,予以尊重,並應以法律定之?

(A) 發行自由
(B) 營業自由
(C) 契約自由
(D) 編輯自由

[答案] 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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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N364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
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出這種’’填充題’’實在是 BJ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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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憲法聖經之考古題本」中的手寫對應法條。
  


536憲法聖經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N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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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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