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536憲法-第53題] 被質疑的三劍客 3-10備詢題:99原三02

題目:依司法院釋字第461 號解釋,下列何者得不受邀請至立法院備詢

(A) 國防部部長
(B) 教育部部長
(C) 司法院院長
(D) 行政院院長


[答案] 為「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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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明]

N461第二段(備詢)如下:
(為了完整輸入各位的大腦,我維持解釋文的段落順序不變喔!)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67條規定,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A) 國防部部長  >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以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喔!
(B) 教育部部長  >  行政院各部會首長,所以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喔!
(D) 行政院院長  >  屬行政院所屬公務員,所以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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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個記法,
其實在C67-2備詢的規定下(政府人員社會上有關係人員)
要去備詢的人,根本就是包山包海,
所以,我認為備詢的部分,記可不去的即可。

於此,這題 選項D 的行政院院長,依C67-2來說,
就是有應邀備詢義務之人。(行政院院長一定是''政府人員''。)

但是在表格中,我把他歸類在''行政院的所屬公務員'',
因為行政院院長就是行政院最大的公務員阿!!!

只可惜,安安未能找到行政院院長是公務員的直白法條,
但堂堂一個行政院院長,都被總統任命了,
不是公務員,難道會是行政院裡的非公務員嗎?!
(依AC3-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

不過,如果你知道這相關的直白法條,歡迎跟我分享!!! 我會跟大家分享的!!!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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鑑諸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其所屬公務員除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67條第2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C) 司法院院長  >  最常考,也最簡單,司、考、監,三院院長都不用去備詢啦!!!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

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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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憲法聖經之筆記本」中相關條文劃記。

@N461



@串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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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寫之意:
@」小老鼠,其實意思同「at」,在這裡就是「出處在哪」的意思。
C」為憲法之簡寫,同理「AC」為增修條文之意。
Nr.」就是大法官解釋的縮寫,但我又簡化為「N」。
「串X」筆記本中的「串起來讀之XXX」,有關XXX的表格都整理於此。
O」為筆記本中「other」的縮寫,是其他考點整理的意思。
BJ4」為網路用語,為「不解釋」的諧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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